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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促進建筑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對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跨省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企業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資質資格證書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跨省承攬業務是指建筑企業到注冊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家關于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政策引導,營造有利于實力強、信譽好的建筑企業開展跨省承攬業務的寬松環境。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方便企業、規范管理的原則,簡化前置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本地區承攬業務的外地建筑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建立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與各省級平臺相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筑市場監管和誠信行為信息。
第六條 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應當持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基本信息內容應包括: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施工企業)、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在本地承攬業務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建筑企業應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筑企業報送的基本信息后,應當及時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示。
企業錄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省級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建筑企業重復報送信息,或每年度報送信息。
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可查詢到的信息,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業提交紙質材料。
第八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二)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要求外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六)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七)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八)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
(九)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中,統一公布中標企業(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承包企業)項目班子人員信息,并將中標信息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核查項目班子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項目負責人不履職、建筑企業在多個項目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筑企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筑企業,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管省際協調聯動機制。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地區負責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其他省市核實本地建筑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等相關信息,配合處理建筑企業在跨省承攬業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聯動監管。
第十二條 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外地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本地建筑企業,要及時開展動態核查。經核查,企業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對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管工作實施監督,對設立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 
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受理全國涉及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及企業反映強烈、舉報投訴較多、拒不整改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曝光。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經辦理跨省承攬業務備案的,除按照本規定變更信息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企業重新報送信息。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